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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关于印发《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规范我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治校工作深入开展,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是指我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及各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各附属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我校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规划以及录取结果,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就业指导服务情况;

(四)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省级以上教学评估结果等;

(五)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六)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八)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 

第六条 我校根据不同内容在不同范围主动向校内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

(三)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四)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

(五)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职工劳动争议解决办法;

(六)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七)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八)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九)其他需要向校内公布的事项,如: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第七条 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我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我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个人隐私的;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我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我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主体和职责

第九条 校长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协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工作主要机构,负责承办、协调、推进、处理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我校公开的信息;

(二)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我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我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每年10月编制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六)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七)协调学校基本规章制度的汇编成册,并提供免费查阅;

(八)协调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各附属学校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需确定一名政治可靠、熟悉业务、认真负责的干部担任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承办人兼联络人,具体负责该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承办和联络。具体职责是:

(一)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二)受理、处理、答复与本单位有关的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制订本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按要求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报并与9月份报校长办公室;

(五)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积极配合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在内部履行审批手续。需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报请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确定公开的信息,我校将视不同情况、不同内容的信息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途径予以公开:

(一)学校网站,包括外网和内网;

(二)校报、校刊,广播、电视及校外媒体,信息公告栏、显示屏;

(三)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四)新闻发布会;

(五)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六)资料索取点、档案馆等。

第十二条 涉及到意识形态领域的信息公开内容,按照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校内网站公开内容,部门请示分管校领导后自行发布;涉及校外网站公开内容,部门请示分管领导或学校主要负责人后发布。

第十三条 我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我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我校根据不同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对于属于公开范围内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或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信息不存在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三)学校根据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高等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四)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六条 我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按照当地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我校组织部门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八条 我校逐步健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重要信息发布审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重大事项决策征求意见等工作机制及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九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